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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科院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9年07月31日 16:05 来源:  作者:
  为加强我院在读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出国(境)有关手续的办理,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及我院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因公短期出国(境)
  在读研究生因科研工作的需要,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查阅文献资料等,在接到邀请函后,应填报《中国林科院研究生出国出(境)审批表》,经导师同意,所在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字盖章,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出国(境)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院公派出国(境)
  在读研究生因联合培养、校际交流等原因以单位公派形式赴国外进修或合作科研,在接到邀请函后,应填报《中国林科院研究生出国出(境)审批表》,经导师同意,所在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字盖章,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因私短期出国(境)
  在读研究生假期以旅游、探亲等形式出国(境)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并需向研究生院交纳押金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凡交纳押金出国(境)的研究生在返回上缴护照或通行证后,可取回押金。逾期不归研究生的押金不予退回,同时取消其学籍;

四、自费出国
  为保证我院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在读研究生不允许申请退学自费出国留学。
  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攻读学位或做博士后,需填写《中国林科院毕业班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并交纳押金(在研究生办理完全部离院手续,将档案及户口调离、迁出我院后返还),然后到院有关部门办理因私护照申领手续。
  自费出国研究生可凭研究生院开具的证明到国家林业局人才交流中心或其它符合条件的人才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户口可注销或迁回家庭所在地。

五、研究生延长出国(境)时间及学籍管理
  公派出国(境)研究生(上述第二、四项)因科研工作等需要延长在外学习期限,经中方导师同意,并附上对方学校同意延长(含在外经费来源)信件,方可办理延长手续。在外学习、科研工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未经批准延长或未办理延长手续者,超过其出国限期三个月即作自动放弃中国林科院研究生学籍处理,其档案和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六、其它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对于已毕业,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我院,延长择业期的研究生,不为其办理出国(境)证明及审批手续;
2.在职、定向、委培研究生的出国(境)手续由所在工作单位办理,并向研究生院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
3.以上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